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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依據法務部八十二年十二月十三日法82律第二六一四一號函辦理

會議日期 83 年 01 月 28 日

要旨

關於工商廠場違反環保法令處以罰鍰,經訴願決定撤銷原處分後,是否應 償付罰鍰繳款期間之利息乙案,釋復如說明,請 查照。

內文

主 旨:關於工商廠場違反環保法令處以罰鍰,經訴願決定撤銷原處分後,是否應償付罰鍰繳款期間之利息乙案,釋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 依據法務部82.12.13法 (82) 律第二六一四一號函 (影附) 辦理,兼復台北縣環保局82.09.24八二北環二字第二三七○三號函。

二 本案申請人如係主張結果祭除請求權之回復原狀,則僅能請求行政機關返還罰鍰,而不能請求加計利息,惟就相當於利息部分之損害,如符合國家賠償法之規定,自得依國家償法有關規定請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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