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一、鑄造業之低、中、高週波溶解爐之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請依本署八十一年二月二十四日(81)環署空字第○六二二二號函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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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內容:一 鑄造業之低、中、高週波熔解燱之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請依本署環署空字第○六二二二號函規定辦理。另本案之加熱爐與燒結爐產生之廢氣適用之排放標準,以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之燃燒過程標準管制之,惟其排氣含氧量參考基準依實測值計。
二 本案週波爐與加熱爐或燒結爐產生之廢氣係由共同管道收集處理排放時,應測定永氣匯集前個別之排氣量,以決定其應符合之排放限值,並據以計算混合排放之容許濃度及排放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