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規定固定污染源使用混合燃料時,其氮氧化物排放限值之計算式應為AX+BY+CZ,上式各符號之意義如下:A:氣體燃料之Nox排放標準,B:液體燃料之Nox排放標準,C:固體燃料之Nox排放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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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內容:一 「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規定固定污染源使用混合燃料時,其氮氧化物排放限值之計算式應為AX+BY+CZ,上式各符號之意義如下:A:氣體燃料之 NOx排放標準,B:液體燃料之 NOx排放標準,CG固體燃料之 NOx排放標準。X:氣體燃料佔總熱輸入量之百分率,Y:液體燃料佔總熱輸入量之百分率,Z:固體燃料佔總熱輸入量之百分率。依上式,新污染源使用混合燃料時,氮氧化物排放限值計算式中之A、B、C以標準代入;既存污染源則視其所在地點適用排放標準或而異。
二 前述混合燃料之認定,係指污染源各操作條件正常運作時之燃料使用狀況,倘磚瓦窯業以生煤為燃料,而污染源於起火或燒成過程溫度不足之噴油助燃情形,乃屬非常使用且時間短暫,不以使用混合燃料認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