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依規定應申請設置許可之固定污染源,於本署指定公告前已完成建造、建造中或已完成工程發包者,屬已設立之污染源,依規定毋需申請設置許可;其於指定公告前尚未完成工程發包者,則依規定應取得設置許可後始得進行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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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內容:一 依規定應申請設置許可之固定污染源,於本署指定公告前已完成建造、建造中或已完成工程發包者,屬已設立之污染源,依規定毋需申請設置許可;其於指定公告前尚未完成工程發包者,則依規定應取得設置許可後始得進行設置。
二 對於經指定公告應申請許可之污染源於公告日前尚未完成工程發包,但已完成工程設計及進度規劃,並經環境影響評估審查通過者,倘因其整體工程進度需要,得於遵行環境影響評估承諾事項條件下經主管機關同意後,於取得設置許可前進行基礎工程之建造。惟仍應於取得設置許可後始得進行該污染源相關設備之安裝建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