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一、甲種汽車修理業與汽車製造業不同,非屬本署公告第二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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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內容:一 甲種汽車修理業與汽車製造業不同,非屬本署公告第二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
二 惟新設置或變更之甲種汽車修理業具有金屬品加工程序從事金屬製成品之噴磨 (噴砂) 處理、表面研磨、電鍍處理、表面清洗 (含酸鹼洗) 或表面塗裝作業者,則屬本署公告第二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
三 前述說明二之固定污染源如係於公告日 (八十三年五月廿五日) 前已完成建造、建造中或已完成工程發包者 (即已設立之污染源) 則依規定尚毋需申請設置或操作許可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