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一、本案係本署公告第一批公私場所應設置連續自動監測設施之固定污染源,依規定應於公告日起二年內(八十四年十月十六日前)提報監測設施確認報告書完成設置並應依規定維持其監測設施之正常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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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內容:一 本案係本署公告第一批公私場所應設置連續自動監測設施之固定污染源,依規定應於公告日起二年內 (八十四年十月十六日前) 提報監測設施確認報告書完成設置並應依規定維持其監測設施之正常運作。
二 因台電公司所屬各火力發電廠 (包括林口電廠) 係七十六年行政院核定之「空氣污染防制實施方案」要求率先施行「建立污染自行檢查自動監測及紀錄申報制度」之污染源。自七十六年七月以來即按月向所轄環保機關提報自行監測紀錄至今。該廠於八十四年十月十六日前,如確因煙囪改建遷移,監測儀器送原廠核驗等因素,致無法連續監測其排放之空氣污染物,主管機關應要求其自行或委託檢驗測定機構定期檢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