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廢棄物清理計劃書請依本署發布之「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三條規定辦理;水污染防治措施計劃書請依「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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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內容:有關廢棄物清理計劃書請依本署發布之「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三條規定辦理;水污染防治措施計劃書請依「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條規定辦理。另 貴公司酸洗槽等設備因具有本署公告指定第二批具有表面清洗製程,應申請設置變更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並依固定污染源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辦法第十條規定,取得設置許可證後,始得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設立或變更之規定,請 貴公司依上述規定檢具空氣污染防制計劃書辦理設置許可之申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