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一、依「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要點」規定,氣狀污染物監測設施應設置於操作方便且量測污染物濃度、排放速率皆具代表性之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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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內容:一 依「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要點」規定,氣狀污染物監測設施應設置於操作方便且量測污染物濃度、排放速率皆具代表性之位置。量測位置應距最近的控制設備、污染物發生設備或任何污染物濃度變化、排放流率變化處之下游至少二倍直徑處;且距離排放口或控制設備上游至少二分之一倍直徑處。
二 前述規定較「檢查鑑定公私場所空氣污染物排放狀況之採樣設施規範」規定以標準檢測方法之採樣孔位置為寬鬆,主要係因連續自動監測設施長期安裝於煙道上,需易於接近以進行定期校正,維護保養工作,況其仍應符合相對準確度測試之規定。
三 業者如依「檢查鑑定公私場所空氣污染物排放狀況之採樣設施規範」規定採樣孔位置安裝監測設施,並不違反「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要點」規定。
四 因相對準確度 (PATA) 依規定容許一○至二○%之誤差,業者應考量其污染源煙道混流情形檢測點之代表性及監測設施維護保養及操作上之便易性,依前述規定於容許範圍內安裝氣狀污染物監測設施。
五 另有關粒狀污染物不透光率監測設施,並無相對準確度 (PATA) 查核規定,依規定其安裝位置應在所有粒狀污染物控制設備之下游位置,不得在水汽會凝結之位置,不受周遭光線干擾之位置及在容易進行維修、保養或操作之位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