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熔銅爐係屬於本署第二批公告指定應申請設置、變更、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且本案該廠申請變更登記之資料,載有增加原料使用量及產品項目,顯示該熔銅爐為配合增加產能、產量,在其製程或操作方法上會有改變,有增加空氣污染物排放量之虞,應先取得該固定污染源設置許可證,始可據以向省建設廳申請工廠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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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內容:有關熔銅爐係屬於本署第二批公告指定應申請設置、變更、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且本案該廠申請變更登記之資料,載有增加原料使用量及產品項目,顯示該熔銅爐為配合增加產能、產量,在其製程或操作方法上會有改變,有增加空氣污染物排放量之虞,應先取得該固定污染源設置許可證,始可據以向省建設廳申請工廠變更登記。惟仍應俟領取該熔銅爐操作許可證後,並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工廠變更登記或營運許可,始得操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