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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有關各廠商為加強防火訓練,實地實施滅火訓練,請依左列原則辦理:(一)滅火訓練前應先向當地環保主管機關報備,報備內容應包括負責人姓名、預訂訓練起始時間、訓練地點及聯絡電話等

會議日期 84 年 04 月 18 日

內文

全文內容:一 有關各廠商為加強防火訓練,實地實施滅火訓練,請依左列原則辦理:

(一) 滅火訓練前應先向當地環保主管機關報備,報備內容應包括負責人姓名、預訂訓練起始時間、訓練地點及聯絡電話等。

(二) 滅火訓練之日期應配合當地空氣品質狀況及氣象條件,選擇空氣品質良好且大氣條件有利於污染物擴散之情形下為之。

(三) 實施滅火訓練所使用之燃燒物質不得為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或燃燒後易生特殊有害健康之物質。

(四) 各廠商應妥善選擇訓練場所,以免引起附近居民陳情抗議。

二 倘廠商依上述規定辦理防火訓練,主管機關得免依空氣污染防制法予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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