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以石灰石、白雲石、大理石等含鈣礦石為原料,從事生石灰、熟石灰『生產』之石灰製造程序」係屬本署公告「第二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
要旨
關於從事石灰製造生產是否列為本署公告第三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 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疑義,釋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文
主 旨:關於從事石灰製造生產是否列為本署公告第三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疑義,釋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 依據臺糖公司屏東總廠八十四年四月十九日屏工環字第一○二○一○○七號函辦理。
二 「以石灰石、白雲石、大理石等含鈣礦石為原料,從事生石灰、熟石灰『生產』之石灰製造程序」係屬本署公告」第三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三 前述所稱「生產」係指生產製造程序,並非指生產且販售該項產品而言。
四 本案臺糖公司屏東總廠之石灰製造程序,仍應依規定申請操作許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