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依「固定污染源設置、變更及操作及許可辦法」第三條規定,「變更」係指設備之更換或擴增、製程或操作方法之改變,致有增加空氣污染物排放種類或排放量之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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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內容:一 依「固定污染源設置、變更及操作及許可辦法」第三條規定,「變更」係指設備之更換或擴增、製程或操作方法之改變,致有增加空氣污染物排放種類或排放量之虞者。
二 本案工廠動力變更登記申請,如僅係將原登記使用動力由契約容量更正為設備容量,其設備容量並無擴增,致無增加空氣污染物排放種類或排放量之虞者,依規定自毋需申請固定空氣污染源變更許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