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依本署公告第一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固定污染源之條件,若屬同一排放口之全數鍋爐,其蒸汽總蒸發設計量或實際總產生量超過每小時十三公噸以上時,該些鍋爐皆應申請許可,惟屬同一排放口如非同時使用之備用鍋爐,其蒸汽蒸發量可不計入蒸汽總蒸發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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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內容:一、依本署公告第一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固定污染源之條件,若屬同一排放口之全數鍋爐,其蒸汽總蒸發設計量或實際總產生量超過每小時十三公噸以上時,該些鍋爐皆應申請許可,惟屬同一排放口如非同時使用之備用鍋爐,其蒸汽蒸發量可不計入蒸汽總蒸發量。
二、本案倘確如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所函報,該院西址屬同一排放口之三台鍋爐,每日僅有乙台每小時設計蒸發量為八公噸之鍋爐在使用,且每日實際用量每小時最高蒸發量僅三公噸,則該三台鍋爐皆毋須申請操作許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