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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依本署公告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印染整理業,係指從事紗線、布疋、針織品或繩網之漂白、染色、印花、整理之作業者,如胚布印花、水洗加工、布疋砑光、胚布染色、胚布漂白、布疋預縮、減量加工、織物染色、塑膠布印染、織物化學處理、胚布燒毛、紗線漂白、織物漂白、布疋修整、布疋起毛、布疋精練、織物去污、布疋燒毛、胚布預行縮水、胚布特殊化學處理等

會議日期 84 年 08 月 05 日

內文

全文內容:一 依本署八十三年五月廿五日以 (83) 環署空字第一二九七五號公告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印染整理業,係指從事紗線、布疋、針織品或繩網之漂白、染色、印花、整理之作業者,如胚布印花、水洗加工、布疋砑光、胚布染色、胚布漂白、布疋預縮、減量加工、織物染色、塑膠布印染、織物化學處理、胚布燒毛、紗線漂白、織物漂白、布疋修整、布疋起毛、布疋精練、織物去污、布疋燒毛、胚布預行縮水、胚布特殊化學處理等。

二 經查布匹定型作業不屬於前述之固定污染源,自毋需申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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