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一、露天燃燒行為係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款之規定,依同法第三十條規定應處罰鍰並限期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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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內容:一 露天燃燒行為係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款之規定,依同法第卅九條規定應處罰鍰並限期改善。對於個人之偶發露天燃燒行為違反上述規定,如屬可立即改善者,主管機關應當場口頭通知其立即完成改善或撲減。
二 如經主管機關查明該違反行為屬連續發生或雖為間歇性,但係行為人生產、營運或其他原因之經常行為,則應以書面通知限期改善,期限屆滿未完成改善者處以按日連續處罰。
三 又為杜絕個人經常性露天燃燒之行為,應即查明其所燃燒廢棄物來源,倘係工商廠場委託處理,亦應依相關規定予以處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