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從事晶片、晶圓製造、晶圓包裝、二極體、電晶體、液晶顯示器、積體電路或其他電子半導體之生產者,係屬本署公告應申請許可之固定污染源
內文
全文內容:一 從事晶片、晶圓製造、晶圓包裝、二極體、電晶體、液晶顯示器、積體電路或其他電子半導體之生產者,係屬本署公告應申請許可之固定污染源。但僅從事電子零件組裝作業,未使用任何零件清洗化學藥品之電子裝配作業,因污染性低,不屬本署公告第二及三批應申請許可之電子半導體製造程序範圍。
二 本案○○公司如確僅從事電子組裝作業,未使用任何電子零件清洗化學藥品者,則不屬本署公告第二及第三批應申請許可之電子半導體製造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