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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本署公告「第二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中「毛條製造程序」係指從事毛纖維處理、紗線紡製、布疋織造或其他毛紡織品之生產者

會議日期 84 年 10 月 12 日

內文

全文內容:一 本署公告「第二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中「毛條製造程序」係指從事毛纖維處理、紗線紡製、布疋織造或其他毛紡織品之生產者。

二 以「撚紗線」為原料,經糊上樹脂烘乾後,進行編織裁條及抽條作業者,與前述毛條製造不同,不屬該類製程。

三 本案製程如確屬說明三、之製程,則不屬本署公告第二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固定污染源中之「毛條製造業及其他具有下列製造程序之行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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