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本署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四條規定已指定公告四批應申請許可之固定污染源,惟所提申請設置許可之光碟機製造程序,非屬公告範圍內,故不須申請設置許可
內文
全文內容:一 本署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四條規定已指定公告四批應申請許可之固定污染源,惟所提申請設置許可之光碟機製造程序,非屬公告範圍內,故不須申請設置許可。
二 另有關既有之印刷電路板製造程序,仍應於限期內向主管機關提出操作許可申請。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全文內容:一 本署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四條規定已指定公告四批應申請許可之固定污染源,惟所提申請設置許可之光碟機製造程序,非屬公告範圍內,故不須申請設置許可。
二 另有關既有之印刷電路板製造程序,仍應於限期內向主管機關提出操作許可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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