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本署公告第二批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中「非鐵金屬二級冶鍊程序」係指以非鐵金屬錠或非鐵金屬廢料為原料,從事鋼鐵以外各種金屬(如鋁、銅、鉛、鋅)之冶煉,且所有之電爐、感應爐、週波爐、誘導爐、反射爐或熔解爐總設計容量或總實際處理為每批次五百公斤以上者
內文
全文內容:一 本署公告第二批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中「非鐵金屬二級冶鍊程序」係指以非鐵金屬錠或非鐵金屬廢料為原料,從事鋼鐵以外各種金屬 (如鋁、銅、鉛、鋅之冶煉,且所有之電爐、感應爐、週波爐、誘導爐、反射爐或熔解爐總設計容量或總實際處理為每批次五百公斤以上者。
二 倘若符合前述條件之非鐵金屬二級冶煉工廠變更機器設備動力,其變更之製程機器設備部分,不屬前述應申請許可條件範圍者,得不需申請固定污染源設置或變更許可,惟仍需依規定於期限內一併辦理操作許可。
三 本案○○公司機器設備動力變更部分如確未包括熔鑄部製程,則得不需申請設置或變更許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