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本署公告「第二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中「皮革整製程序」係指從事天然皮革、獸類、禽類、爬蟲類毛皮之鞣製、硝製、染色或上漆之作業者
內文
全文內容:一 本署公告「第二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中「皮革整製程序」係指從事天然皮革、獸類、禽類、爬蟲類毛皮之鞣製、硝製、染色或上漆之作業者。
二 以削邊皮、皮革粉經蒸煮、粉碎、乾燥後成為肥料粉之作業者,與前述皮革製造程序不同,不屬於該類製程。
三 本案○○公司之製程如確屬說明三、之製程,則不屬本署公告第二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固定污染源中之「皮革整製業及其它具有下列製造程序之行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