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本署第四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中之飼料製造程序係指「從事飼料或飼料添加物之製造、加工、分裝之生產且依法應辦理工廠登記者」,並非以產能產量大小來界定是否應申請許可
內文
全文內容:一 本署八十四年九月十六日指定公告第四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中之飼料製造程序係指「從事飼料或飼料添加物之製造、加工、分裝之生產且依法應辦理工廠登記者,並非以產能產量大小來界定是否應申請許可。
二 本案高雄縣佳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擬新設立之黃豆或玉米粉碎加工製造程序應屬前述應申請許可之污染源。如該製程係於指定公告日 (84.09.16) 以前已完成建造、建造中或完成工程發包者,則依規定得於指定公告日起二年內申請操作許可;否則仍應依規定於建造前申領設置許可始得建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