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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依本署八十四年八月五日(84)環署空字第四一八七六號函,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印染整理業中,僅從事布疋定型作業者並未納入,自毋須申請許可

會議日期 84 年 11 月 18 日

內文

全文內容:一 依本署八十四年八月五日 (14) 環署空字第四一八七六號函,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印染整理業中,僅從事布疋定型作業者並未納入,自毋須申請許可。

二 另查○○定型廠之刷毛作業係以刷毛機內細針,將原布疋布毛刷起,係屬前述函釋規定中應申請許可之布疋起毛,應依本署固定污染源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辦法申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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