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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本署所公告第二批及第三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包括有機酸製造程序、醚類製造程序、醇類製造程序及芳香烴類製造程序等,不論其新設、變更或已設立之固定污染源均應依規定申請設置變更或操作許可證,案內該公司所提製程包含有冰醋酸之醚、石油醚、異丙醇、甲苯、二甲苯等項產品製造,屬上述公告應申請許可範圍內,請該公司依規定辦理許可申請

會議日期 84 年 11 月 18 日

內文

全文內容:一 本署八十三年五月廿五日及八十四年一月四日所公告第二批及第三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包括有機酸製造程序、醚類製造程序、醇類製造程序及芳香烴類製造程序等,不論其新設、變更或已設立之固定污染源均應依規定申請設置變更或操作許可證,案內該公司所提製程包含有冰醋酸之醚、石油醚、異丙醇、甲苯、二甲苯等項產品製造,屬上述公告應申請許可範圍內,請該公司依規定辦理許可申請。

二 另有關第二批公告氨 (液氨) 製造程序,係指利用化學合成法製造氨(液氨) ,而案內氨水製程僅為液氨與水之物理混合程序,毋須申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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