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本署公告「第二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中「人造纖維製造程序」係指以化學合成方法從事合成纖維、半合成纖維及再生纖維等產品製造
內文
全文內容:一 本署公告「第二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中「人造纖維製造程序」係指以化學合成方法從事合成纖維、半合成纖維及再生纖維等產品製造。
二 以「尼龍粒」為原料,經加熱軟化、壓縮、延伸抽絲等過程加工製造泥龍絲 (合成纖維一種) ,應屬物理加工程序,與前述「人造纖維製造程序」不同,不屬該類製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