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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本署公告第一批應設置連續自動監測設施之固定污染源,依規定應於八十四年十月十六日前完成監測設施之設置,對於部分於期限屆滿後即將停止生產並拆除之污染源,為考量其監測設施設置效益及避免其按裝拆移可能造成損失之困擾,對該類污染源得考量准其暫緩監測設施之設置

會議日期 84 年 11 月 30 日

內文

全文內容:一 本署公告第一批應設置連續自動監測設施之固定污染源,依規定應於八十四年十月十六日前完成監測設施之設置,對於部分於期限屆滿後即將停止生產並拆除之污染源,為考量其監測設施設置效益及避免其按裝拆移可能造成損失之困擾,對該類污染源得考量准其暫緩監測設施之設置。惟仍應要求其自行或委託檢驗測定機構定期檢驗測定並向主管機關申報檢測結果。

二 另有關操作許可證之申請,前述即將於短期間內停止生產並拆除之污染源,於未停止生產前仍請依操作許可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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