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依廢棄物焚化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規定,適用該標準之對象為一般廢棄物及事業廢棄物焚化爐
要旨
關於石油煉製業、石化業、化工業等行業別製程所產生之廢氣、廢液以焚 化方式處理,其適用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疑義,釋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文
主 旨:關於石油煉製業、石化業、化工業等行業別製程所產生之廢氣、廢液以焚化方式處理,其適用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疑義,釋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 復貴處八十四年十一月三日八四環中二字第五九○一三號函。
二 依廢棄物焚化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規定,適用該標準之對象為一般廢棄物及事業廢棄物焚化爐。「廢氣」非屬一般或事業廢棄物,其焚化設施並不適用該項標準。而應適用該特定製程別之廢氣排放標準或一般性之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三 製程廢液或廢液與廢氣混燒之焚化設施,附屬於生產製程,為該製程之一部分者,則該焚化設施應適用該特定製程別或設施別之廢氣排放標準。無特定製程或設施廢氣排放標準者,則應適用一般性之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四 製程廢液或廢液與廢氣混燒之焚化設施,非附屬於製程,為獨立進行廢棄物焚化處理者,應適用廢棄物焚化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五 另依「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規定屬有害事業廢棄物之製程廢液其焚化設施併應符合「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規定。
相關法規:廢棄物焚化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第 4、11 條 (81.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