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依據本署公告「第二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包括金屬製成品表面處理業及其他具有下列製造程序之行業:具有金屬品加工程序,亦即從事金屬製成品之噴磨(噴砂)處理、表面研磨、電鍍處理、表面清洗(含酸鹼洗)或表面塗裝作業者,於新設及變更固定污染源時應依規定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證
內文
全文內容:一 依據本署八十三年五月廿五日環署空字第一二九七五號公告「第二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包括金屬製成品表面處理業及其他具有下列製造程序之行業:具有金屬品加工程序,亦即從事金屬製成品之噴磨 (噴砂) 處理、表面研磨、電鍍處理、表面清洗 (含酸鹼洗) 或表面塗裝作業者,於新設及變更固定污染源時應依規定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證。因上述條件僅規範新設立及變更之污染源,固定污染源於公告告日期前已完成設置者,可免申請設置及操作許可。
二 另依據固定污染源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辦法第四條規定所謂「已完成設置者」,係指固定污染源於公告日前已完成建造、建造中或已完成工程發包。
三 違章電鍍工廠若能提出相關文件證明固定污染源於公告日期即已完成設立,得依前述規定,免申請設置許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