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案○○公司工廠登記證記載之主要產品:柔性、剛性鐵酸鹽磁體、各種線圈、磁器電容器、鐵酸鹽磁鐵記憶扁枝、記憶組件、純鐵粉磁蕊、變向錄音頭、各種讀寫頭、電子零組件製造機器、可變電阻器、陶質瀘波器、複合磁鐵,交換式電源供應器、偏向軛、馳返變壓器及其組件等,均非屬本署公告「第三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中「電子管半導體製造業及其他具有下列製造程序之行業」所列製造程序,故上述程序毋需申請設置或操作許可
要旨
有關桃園縣臺灣○○○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解除第三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 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列管案,請查照。
內文
主 旨:有關桃園縣臺灣○○○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解除第三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列管案,請查照。
說 明:一 依據八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84) ○○○總字第八四一一三號函辦理。
二 本案臺灣○○○股份有限公司工廠登記證記載之主要產品:柔性、剛性鐵酸鹽磁體、各種線圈、磁器電容器、鐵酸鹽磁鐵記憶扁枝、記憶組件、純鐵粉磁蕊、變向錄音頭、各種讀寫頭、電子零組件製造機器、可變電阻器、陶質濾波器、複合磁鐵、交換式電源供應器、偏向軛、馳返變壓器及其組件等,均非屬本署公告「第三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中「電子管半導體製造業及其他具有下列製造程序之行業」所列製造程序,故上述程序毋需申請設置或操作許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