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依本署第二批公告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印染整理業,係指從事紗線、布疋、針織品或繩網之漂白、染色、印花、整理之作業者,如胚布印花、水洗加工、布疋砑光、胚布染色、胚布漂白、布疋預縮、減量加工、織物染色、塑膠布印染、織物化學處理、胚布燒毛、紗線漂白、織物漂白、布疋修整、布疋起毛、布疋精練、織物去污、布疋燒毛、胚布預行縮水、胚布特殊化學處理等
內文
全文內容:一 依本署八十三年五月廿五日環署空字第一二九七五號函公告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印染整理業,係指從事紗線、布疋、針織品或繩網之漂白、染色、印花、整理之作業者,如胚布印花、水洗加工、布疋砑光、胚布染色,胚布漂白、布疋預縮、減量加工、織物染色、塑膠布印染、織物化學處理、胚布燒毛、紗線漂白、織物漂白、布疋修整、布疋起毛、布疋精練、織物去污、布疋燒毛、胚布預行縮水、胚布特殊化學處理等。
二 本案「布料磨毛拉寬」產品加工生產程序中之「磨毛」即為前述之布疋起毛;而「布寬」則屬布疋修整中之擴幅工程,均應依規定申請固定空氣污染源。
三 另有關該公司之無機顏料、長石及陶石粉加工成釉調配等製程,非屬本署前四批公告範圍,故不須申請設置或操作許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