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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從事金屬製成品之噴磨(噴砂)處理、表面研磨、電鍍處理、表面清洗(含酸鹼洗)或表面塗裝作業者」

會議日期 85 年 02 月 13 日

內文

全文內容:一 「從事金屬製成品之噴磨 (噴砂) 處理、表面研磨、電鍍處理、表面清洗 (含酸鹼洗) 或表面塗裝作業者。」係屬本署公告第二批應申請固定污染源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

二 於客戶處所從事臨時性之噴砂及表面油漆工程作業,無所屬固定作業場所者,因其作業方式依承攬工程種類性質而異,且未涉及製程與設備之建造。與現階段公告應申請許可之固定污染源性質迴異,故此類作業應排除於前述應申請許可固定污染源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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