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依本署公告第二批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電子半導體製造業者,係指從事電子半導體,包括積體電路之生產者
內文
全文內容:一 依本署八十三年五月廿五日環署空字第一二九七五號公告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電子半導體製造業者,係指從事電子半導體,包括積體電路之生產者。惟以積體電路板半成品從事組裝、加工作業,且該作業中未涉及電鍍、表面清洗或表面塗裝,則不屬前述應申請許可之固定污染源範圍。
二 本案○○公司從事積體電路元件外殼封裝加工作業,如確屬組裝加工作業,且作業中未涉及電鍍、表面清洗或表面塗裝,則毋需申請許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