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關於本署第二批指定公告應申請許可之固定污染源中,包括有電鍍處理作業,為落實許可制度及事先預防污染之原則,本署前於八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以環署空字第六一一六三號函,將真空鍍膜作業函釋歸類於上述電鍍製程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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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內容:一、關於本署第二批指定公告應申請許可之固定污染源中,包括有電鍍處理作業,為落實許可制度及事先預防污染之原則,本署前於八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以環署空字第六一一六三號函,將真空鍍膜作業函釋歸類於上述電鍍製程在案。
二、惟經蒐集國內外研究報告,指出真空鍍膜(薄膜被覆)作業極為潔淨,無空氣污染物排放,與藉電解液為媒介之高污染電鍍製程完全不同,故真空鍍膜(薄膜被覆)作業不再歸類為前述應申請許可之電鍍製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