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署所公告第二批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食品工業中油炸作業及水產加工製造者,係指依法應辦理工廠登記者為應申請許可之對象
要旨
貴處對本署公告第二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 源,是否包含一般性自助餐、便當製做、麵包製做及油炸食品之食品業疑 義乙案,釋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文
主 旨:貴處對本署公告第二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是否包含一般性自助餐、便當製做、麵包製做及油炸食品之食品業疑義乙案,釋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 復貴處八十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八五) 環二字第一三二七九號函。
二 本署所公告第二批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食品工業中油炸作業及水產加工製造者,係指依法應辦理工廠登記者為應申請許可之對象。
三 若本案食品業屬於須辦理工廠設立登記,則應依規定申請許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