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本署公告「第二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中「人造纖維製造程序」係指以化學合成方法從事合成纖維、半合成纖維及再生纖維等產品製造
要旨
有關以聚酯粒、聚酯下腳料從事加工生產聚酯棉,是否屬本署公告第二批 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人造纖維製造程序,釋復如說明,請查照 。
內文
主 旨:有關以聚酯粒、聚酯下腳料從事加工生產聚酯棉,是否屬本署公告第二批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人造纖維製造程序,釋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 依據崎貿實業及祖揚股份有限公司八十五年四月八日函辦理。
二 本署公告「第二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中「人造纖維製造程序」係指以化學合成方法從事合成纖維、半合成纖維及再生纖維等產品製造。
三 以聚酯粒、聚酯下腳科,經押出、抽絲、延伸、切棉等過程加工製造聚酯棉,屬物理加工程序,非屬前述化學合成方法之人造纖維製造程序。
四 本案崎貿及祖揚二公司之加工程序倘屬說明三之製程,則非為本署公告第二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尚毋需申請許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