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依本署公告「第二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中之食品製造/處理程序,係指從事屠宰作業、油炸作業、水產加工製造、食品油脂製造或飼料製造,並依法應辦理工廠登記者,於新設及變更固定污染源時應依規定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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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內容:一、依本署公告「第二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中之食品製造/處理程序,係指從事屠宰作業、油炸作業、水產加工製造、食品油脂製造或飼料製造,並依法應辦理工廠登記者,於新設及變更固定污染源時應依規定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
二、所屬麵包烘烤製程中倘無食品製造/處理程序中之油炸作業,則毋需申請設置及操作許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