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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五十條與固定污染源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辦法規定,經指定公告應申請設置及操作許可之新設固定污染源,應依序取得固定污染源設置許可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或變更許可、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登記或營運許可,始得操作或營運;公告前已設立之固定污染源則應取得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登記或營運許可,始得操作或營運

會議日期 85 年 05 月 21 日

要旨

有關桃園縣江申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所屬金屬表面塗裝製程,擬向省建設廳 申請工廠登記,是否應先檢具固定污染源設置變更或操作許可證疑義,釋 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文

主 旨:有關桃園縣江申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所屬金屬表面塗裝製程,擬向省建設廳申請工廠登記,是否應先檢具固定污染源設置變更或操作許可證疑義,釋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 依據江申工業股分有限公司八十五年五月一日申請書辦理。

二 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五十條與固定污染源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辦法規定,經指定公告應申請設置及操作許可之新設固定污染源,應依序取得固定污染設置許可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或變更許可、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登記或營運許可,始得操作或營運;公告前已設立之固定污染源則應取得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登記或營運許可,始得操作或營運。

三 本案江申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所屬金屬表面塗裝製程未辦理工廠登記,倘若於公告日前即已完成設立並經查證屬實,自毋需申請固定污染源設置許可,然仍應於期限內申請操作許可證,申請時應檢具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設立許可文件影本、空氣污染防制措施說明書、空氣污染物排放檢測計畫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並於取得操作許可證後,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登記,始得操作或營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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