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本署公告「第二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中「人造纖維製造程序」係指以化學合成方法從事合成纖維、半合成纖維及再生纖維等產品製造
內文
全文內容:一、本署公告「第二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中「人造纖維製造程序」係指以化學合成方法從事合成纖維、半合成纖維及再生纖維等產品製造。
二、以「塑膠料」為原料,經加熱熔化、加壓、抽絲等過程加工製造之纖維,應屬物理加工程序,與前述「人造纖維製造程序」不同,不屬該類製程。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全文內容:一、本署公告「第二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中「人造纖維製造程序」係指以化學合成方法從事合成纖維、半合成纖維及再生纖維等產品製造。
二、以「塑膠料」為原料,經加熱熔化、加壓、抽絲等過程加工製造之纖維,應屬物理加工程序,與前述「人造纖維製造程序」不同,不屬該類製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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