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署公告之「公私場所應設置專責單位或人員條件表」中規定鍋爐之各項條件,係以該場所所有鍋爐之設計或實際最大操作總值計算
要旨
有關備用鍋爐是否應計入「公私場所應設置專責單位或人員條件表」中規 定鍋爐之各項條件,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文
主 旨:有關備用鍋爐是否應計入「公私場所應設置專責單位或人員條件表」中規定鍋爐之各項條件,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 依據三越紡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八十五年五月十一日三總○三四號函辦理。
二 本署公告之「公私場所應設置專責單位或人員條件表」中規定鍋爐之各項條件,係以該場所所有鍋爐之設計或實際最大操作總值計算。其中之備用鍋爐屬支援生產者,應併入計算;若係屬其它鍋爐故障才啟用,平常不同時使用者,則不予計入。
三 本案三越紡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請依前述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