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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依本署公告第二批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汽車表面塗裝程序,係指從事車輛製造及裝配之行業,且具有表面塗裝之作業者;另金屬品加工程序,則指從事金屬製成品之噴磨(噴砂)處理、表面研磨、電鍍處理、表面清洗(含酸鹼洗)或表面塗裝作業者

會議日期 85 年 06 月 05 日

內文

全文內容:一、依本署公告第二批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汽車表面塗裝程序,係指從事車輛製造及裝配之行業,且具有表面塗裝之作業者;另金屬品加工程序,則指從事金屬製成品之噴磨(噴砂)處理、表面研磨、電鍍處理、表面清洗(含酸鹼洗)或表面塗裝作業者。

二、乙種汽車修理廠從事汽車之清潔、潤滑、檢查、調整、維護、總成更換、校正及車身局部補漆(不含板金)等業務,倘非屬前述應申請設置或操作許可之製程,毋須申請設置或操作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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