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依本署公告推動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制度,係規範具有空氣污染顧慮之污染源於設置、變更或操作前,應主動向環保主管機關提出許可申請,於審查通過合乎管制要求後,始准設置、變更或操作,以達事前預防污染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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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內容:一、依本署公告推動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制度,係規範具有空氣污染顧慮之污染源於設置、變更或操作前,應主動向環保主管機關提出許可申請,於審查通過合乎管制要求後,始准設置、變更或操作,以達事前預防污染之目的。
二、依本署公告第二批應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醇類製造程序,係指「從事乙醇、丙醇、高級醇(五碳以上之單元醇)、多元醇(二元醇、三元醇、四元醇等)、不飽合醇或其他醇類之生產者」,該些製程含合成或純化作業。
三、「異丙醇脫水純化工廠」係以蒸餾純化方式製造純(九十九%)異丙醇,於蒸餾純化過程有管道及逸散排放,屬前述公告應申請許可之污染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