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依本署公告第四批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製藥/一般製造程序,係指以合成、抽取、醱酵等方式,從事人用或動物用原料藥、西藥、生物製劑、體外檢驗試劑等之製造者;惟僅從事摻配、分裝作業者不在此限
內文
全文內容:一、依本署公告第四批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製藥/一般製造程序,係指以合成、抽取、醱酵等方式,從事人用或動物用原料藥、西藥、生物製劑、體外檢驗試劑等之製造者;惟僅從事摻配、分裝作業者不在此限。
二、醫藥中間體之實驗室,以化學合成方法製造前列腺素中間體及原料藥,屬本署公告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