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依環境保護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辦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主管應具有該類別之甲級專責人員合格證書,並據以擔任該類職務累計三年以上得有證明文件者」,如為本署指定公告應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之公私場所,係指其專責單位主管於取得甲級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證書之後,曾擔任空氣污染防制工作且累計達三年以上得有證明文件者任之
要旨
有關環境保護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辦法第八條第二項「擔任該類職務累計 三年以上」之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內文
主 旨:有關環境保護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辦法第八條第二項「擔任該類職務累計三年以上」之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 復 貴局八十五年五月廿九日 (85) 高市環局一字第一三二三八號函。
二 依環境保護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辦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主管應具有該類別之甲級專責人員合格證書,並據以擔任該類職務累計三年以上得有證明文件者」,如為本署指定公告應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之公私場所,係指其專責單位主管於取得甲級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證書之後,曾擔任空氣污染防制工作且累計達三年以上得有證明文件者任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