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本署公告第二批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及公告第二批應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之電子管、半導體製造程序,係指從事晶片、晶圓製造、晶圓包裝、積體電路、二極體、電晶體、液晶顯示器或其他半導體之生產者
內文
全文內容:依本署公告第二批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及公告第二批應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之電子管、半導體製造程序,係指從事晶片、晶圓製造、晶圓包裝、積體電路、二極體、電晶體、液晶顯示器或其他半導體之生產者。倘確係為陶瓷電阻、陶瓷電容等電子被電元件之製造程序,則非屬前述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及應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之製程作業,毋須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暨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