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依本署公告「檢查鑑定公私場所空氣污染物排放狀況之採樣設施規範」第四項之四「排放管道內徑大於三○公分者,應於管道壁面設置內徑為一○公分以上之採樣孔」;及第五項之二「煙囟外徑二○公分以上者,應設置面積至少一平方公尺之採樣平台」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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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內容:一、依本署公告「檢查鑑定公私場所空氣污染物排放狀況之採樣設施規範」第四項之四「排放管道內徑大於三○公分者,應於管道壁面設置內徑為一○公分以上之採樣孔」;及第五項之二「煙囟外徑二○公分以上者,應設置面積至少一平方公尺之採樣平台」之規定。固定污染源排放管道內徑或外徑符合前述規定,自應設置符合規定之採樣孔及安全採樣設施。而小於前述規定內徑及外徑之排放管道,則毋需設置採樣設施,應自行估算空氣污染物排放狀況,以供各級主管機關檢查鑑定。
二、另依同規範第七項,污染源因故未能規範設置採樣設施時,應提書面資料說明,並經主管機關認可後可免於設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