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公私場所於申請操作許可證時,倘亦符合應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條件,且設置期限已屆,則申請操作許可時,需檢具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證明文件併同操作許可申請書送審;倘其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期限未屆,得免附設置證明文件,惟應於設置期限屆滿前完成設置
要旨
有關固定污染源於申請設置或操作許可證時,其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 人員證明文件提出時機疑義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內文
主 旨:有關固定污染源於申請設置或操作許可證時,其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證明文件提出時機疑義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 復 貴處八十五年六月十七日 (八五) 環二字第三八一○五號函。
二 公私場所於申請操作許可證時,倘亦符合應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條件,且設置期限已屆,則申請操作許可時,需檢具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證明文件併同操作許可申請書送審;倘其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期限未屆,得免附設置證明文件,惟應於設置期限屆滿前完成設置。
三 申請設置許可之固定污染源,倘亦屬公告應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之公私場所,因其於申請設置許可時,該污染源尚未設置,故得免檢具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證明文件,惟應於申請操作許可證時一併提出。
四 申請設置或操作許可證之申請表中所稱「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相關證明文件」,係指經地方主管機關同意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之核定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