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本署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四條規定已指定公告五批應申請許可之固定污染源,惟未包括該公司所提之脫脂劑、研磨劑、光澤劑、印刷電路板用添加劑、電鍍液添加劑、無電解鎳藥品等之摻配製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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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內容:一、本署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四條規定已指定公告五批應申請許可之固定污染源,惟未包括該公司所提之脫脂劑、研磨劑、光澤劑、印刷電路板用添加劑、電鍍液添加劑、無電解鎳藥品等之摻配製造。
二、倘確實從事脫脂劑、研磨劑、光澤劑、印刷電路板用添加劑、電鍍液添加劑、無電解鎳藥品等化學藥品摻配製造作業,則不屬本署公告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毋需申請許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