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私場所於申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時,倘依法應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且設置期限已屆,則應檢具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證明文件併同操作許可申請書送審;倘其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期限未屆,得免附設置證明文件,惟應於設置期限屆滿前完成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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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內容:公私場所於申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時,倘依法應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且設置期限已屆,則應檢具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證明文件併同操作許可申請書送審;倘其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期限未屆,得免附設置證明文件,惟應於設置期限屆滿前完成設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