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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國道高速公路局中工處泰安南下服務區之餐飲食品業係由高公局租予○○公司承覽餐飲生意,故該區之垃圾係為商業垃圾,屬「一般事業廢棄物」

會議日期 85 年 08 月 05 日

內文

全文內容:一、國道高速公路局中工處泰安南下服務區之餐飲食品業係由高公局租予味○公司承覽餐飲生意,故該區之垃圾係為商業垃圾,屬「一般事業廢棄物」。

二、本署公告第一批應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條件表中規定,事業廢棄物焚化爐其處理量在四○○公斤/小時以上未滿二○○○公斤/小時,應設置乙級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

三、該服務區之焚化爐最大處理量為六二五公斤/小時,且處理之垃圾屬事業廢棄物,故依規定應設置乙級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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