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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第五批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中所稱堆置物,係指開放式之粉粒狀物堆置場,其堆置體積在一千立方公尺(含)以上者而言,包括露天儲放場、加蓋屋頂但未完全密封之儲放場所

會議日期 85 年 08 月 06 日

內文

全文內容:第五批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中所稱堆置物,係指開放式之粉粒狀物堆置場,其堆置體積在一千立方公尺(含)以上者而言,包括露天儲放場、加蓋屋頂但未完全密封之儲放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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