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一、依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要點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相對準確度測試,測試結果低於標準二分之一,則可改為每半年至少進行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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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內容:一、依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要點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相對準確度測試,測試結果低於標準二分之一,則可改為每半年至少進行一次。…」,倘測試結果低於標準四分之一,亦適用本項規定應於每半年至少進行一次相對準確度測試。
二、依前述要點附錄一「粒狀污染物不透光率監測設施之規範」(三)安裝規範之規定:「1.透光儀安裝位置:應安裝於足以取得具代表性數據之位置,其位置要求如左…」故透光儀安裝位置符合上述要求即可,並無須裝設於擾流區後四倍直徑以內之規定,惟透光儀安裝位置既經選定後,量度光徑位置應符合上述要點附錄一(三)安裝規範之 2所述規定。

